发布时间:2017年6月7日 来源:www.heyuanbaoan.com 点击次数:2722 次
河源某小区四号楼住户王家经常吵架,小区保安班班长李琼崖去了几次劝说都没有效果。吵架原因很简单,家里有一对年近九旬的老人,由于年纪太大,基本上已经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,就连说话、认人这些基本的能力都已经不具备, 整天只能躺在床上。
两位老人有两儿一女,女儿嫁到了外地,两个儿子谁也不愿意管老人,开始还给老人请保姆,后来为了省钱保姆也被辞退。现在两个儿子经常为应该谁来照顾父母争吵,激烈的时候甚至大打出手。小区居委会特意找来小区保安班长李琼崖去拉架。
如今两个老人独白生活存小区里的一栋单元房,两个儿子就住在附近,每天除了送一次饭,基本上不管老人,还把老人家里的钥匙给了附近好心的邻居,让他们帮着照顾。
李琼崖也经常带着队员去看望老人,怕出现意外情况好及时送到医院。面对两个不孝子,法律是否有办法?
提示:
案例中两个儿子的行为可能涉及到遗弃罪,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。对象只限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。我国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;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”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。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,就侵犯了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。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、健康造成威胁,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。因此,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,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,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,有助于 保护妇女、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。
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、年幼,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,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所谓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,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:
(1)因年老、伤残、疾病等原因,丧失劳动能力, 没有生活来源;
(2)虽有生活来源,但因病、老、伤残,生活不能自理的:
(3)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,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,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品外,不发生遗弃的问题。
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,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。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,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。在一定条件下,孙子女对祖父母、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、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,亦是如此。父 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,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。在一定条件下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兄姐有抚养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 弟妹的义务,孙子女,外孙子女、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,外祖父母、兄姐的义务。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,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、生话困难或行动不便,需要人供养、照顾和关怀。
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,才构成犯罪。也就是说,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,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:由于遗 弃而致被害人重伤,死亡的,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,流离失所,被迫沿街乞讨的;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的行为人屡经教育,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;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